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力達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毀壞,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光明分公司楊雅茹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光明分公司
111年10月13日
1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