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瑞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