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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呂智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15543-0
1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