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羅婷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720

 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NX-0000000-0 

1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