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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尚吉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和捷企業有限
公司姜景文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新竹分行
112年9月30日
330,750元
N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