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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朱晨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277

2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