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文賢
相 對 人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志璋
相 對 人 游鎮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戴」志璋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志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