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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文賢  
相  對  人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志璋  
相  對  人  游鎮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戴」志璋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志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