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呈翰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五日內補繳,於同年月23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警局回傳收受資料、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