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歐双燕
相 對 人 宏軒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進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8,890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