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邱志文
被 告 得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07,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61,287元(原告請求之金額為職業災害補償金額,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無該條之適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為有利調解程序有效進行,請兩造於收受調解程序通知後,兩週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
1.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等足以證明兩造間工資約定給付方式、金額之文件。
2.勞保局認定本案屬於職業災害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告部分:
1.提出完整之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內容應包含對原告主張事實之不爭執事項、爭點、法律上答辯及相關證據)。
2.兩造間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應包含約定給付工資之方式、金額等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