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易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附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並無債務人之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請提出債務人為周易杰之釋明文件(有債務人簽名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或合約成立之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12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