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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賴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更正如下:
原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備註
002
13,836元
108年7月1日
  5

  
更正如下: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備註
002
13,836元
108年7月2日
  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