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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之記載,應更正如下:
原附表: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新台幣)
利息
備註


起算日
利率



(至清償日止)


1
527元
114年10月15日
4.88


更正為: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新台幣)
利息
備註


起算日
利率



(至清償日止)


1
4,527元
114年10月15日
4.8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