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賀楣
債 務 人 李雅鈴即李雅鈴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均應增列如更正裁定後所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