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賀楣  
債  務  人  李雅鈴即李雅鈴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