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賀楣
債 務 人 李雅鈴即李雅鈴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