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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3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秋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惟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所附約定書特別約定事項載明:『於簽訂本分期付款買賣,特約商即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其原買賣契約所生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乙方(遠信國際資融(股)公司/遠信國際租賃(股)公司,請依實際情形擇一勾選)或其指定之債權受讓人,同時授權乙方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惟並未勾選或指定債權受讓之乙方,故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證明文件」,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