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4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啟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惟該契約並無債務人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