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許宏瑋
許清崇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債務人許宏瑋、許清崇、黃淑華、許宏瑋、許清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許宏瑋、許清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