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范峻銘
范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范峻銘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范文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13,3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14年12月12日。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范峻銘自民國114年06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15,5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范文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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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