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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及催繳通知等件為證,惟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其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死亡,是債務人目前已無法定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5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