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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衍助  
債  務  人  大邱國際有限公司即偉倫騎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正遠  

債  務  人  黃彥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及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42,145元‧‧及黃彥婷」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42,145元‧‧及債務人黃彥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