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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翊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6,3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8,591元,及其中46,319元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