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創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貽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1,63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21,634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