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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務  人  魏品鈞  


            魏國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81,06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魏品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81,06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魏品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國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