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詹錦昆兼詹壬癸之繼承人
張紜甄即張家綾兼詹壬癸之繼承人
詹錦欣即詹壬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詹錦欣於繼承詹壬癸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詹錦昆、張紜甄即張家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錦昆於民國104年間邀同案外人詹壬癸及債務人張紜甄即張家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9筆,合計新臺幣484,482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3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詹錦昆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詹壬癸及債務人張紜甄即張家綾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次查案外人詹壬癸於109年09月06日死亡,其繼承人詹錦欣依法應於繼承詹壬癸所得遺產為限與債務人張紜甄即張家綾、詹錦昆,就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3.繼承人系統表一份4.戶籍謄本影本二份5.家事事件公告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9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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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紜甄即張家綾兼詹壬癸之繼承人、詹錦昆兼詹壬癸之繼承人、詹錦欣即詹壬癸之繼承人 | | | |
| | 張紜甄即張家綾兼詹壬癸之繼承人、詹錦昆兼詹壬癸之繼承人、詹錦欣即詹壬癸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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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紜甄即張家綾兼詹壬癸之繼承人、詹錦昆兼詹壬癸之繼承人、詹錦欣即詹壬癸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