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鄭傑克即鄭傑元


            賴映潔  

一、債務人鄭傑克即鄭傑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380,3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映潔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12,747,315元
113年9月16日
2.44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按前開利率10%,自114年4月16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73,045元
113年10月16日
2.44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前開利率10%,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360,000元
113年10月16日
2.44
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前開利率10%,自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