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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違約金「暨自民國114年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