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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方湙清即方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一) 債務人 方湙清即方國仁 於民國94年03月18日及民國107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收逾期違約金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8,9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