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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楊采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