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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
債  權  人  莊志勳  
債  務  人  立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第七條:「中途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於租賃期間內中途終止契約。惟如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且得支付甲方貳個月租金之損失賠償金。」是債債人得請求貳個月租金之損失賠償【計算式:貳個月租金(辦公室租金90,500+車位租金3,500+3,000*2)*2-保證金173,000元=27,000元】,逾此範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另請求管理費損害33,026元之部分屬將來之給付,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