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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謝俊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49-4

1
1000

002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0-0

1
1000

003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1-2

1
1000

004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2-4

1
1000

005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3-6

1
1000

006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4-8

1
1000

007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5-0

1
1000

008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6-1

1
1000

009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7-3

1
1000

010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8-5

1
1000

011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D-0055659-7

1
1000

012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2-NX-0002065-5

1
50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