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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張錫麟即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
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就任為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2 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未及於期限內了結現務,且部分股東未領取應分配款項須辦理提存,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
  期限自114年9月25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15年3 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