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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鄭逸臻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蔡雅婷  住新竹縣○○鎮○○街0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雅婷所有存款債權(債權人請求執行第三人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自前開公司退保,無從執行,亦查無其他勞保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