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秋琪  
           住○○市○○○路○段00號3樓    
債 務 人 王君勤  住○○市○區○○路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高雄市三民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