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6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市○○街0號2樓之3      
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尚全珍  住新竹縣○○鎮○○街000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