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2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林靜宜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李薇姿 住○○市○○○路0鄰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