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9樓、10樓及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啓栯 住○○市○○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利弘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忠平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柳淑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柳嘉富即柳佳富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王忠平、柳淑娟強制執行但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查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