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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161號
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市○○區○○街○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王秀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蘇進生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之姓名與住所,惟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經本院職權以債務人姓名查詢,查無相符之債務人戶籍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陳報無法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