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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957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嘉汶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張蓉貞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蓉貞對第三人之股票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