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93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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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
住同上
債 務 人 洪雅芳 住○○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明債務人財產內容,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係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