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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3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0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戎彥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彥文  住新竹縣新埔鎮四座里4鄰文化街112巷
            2號5樓             
           居新竹縣○○市○○街00號5樓之3  
           居新竹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