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23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0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戎彥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彥文 住新竹縣新埔鎮四座里4鄰文化街112巷
2號5樓
居新竹縣○○市○○街00號5樓之3
居新竹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