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6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張家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劉浩莀即劉仲哲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保險契約債權,經查,債務人健保投保第三人所在地在桃園市,查無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