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686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陳岳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電話:00-00000000轉128
債 務 人 林幼婷 住○○市○區○○里○○路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幼婷勞保、郵局資料,經查債務人於臺南和順郵局開立帳戶、並投保於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