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15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陳星平即陳星政
住新竹縣○○鄉○○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益廣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威神企業有限公司薪資債權部分,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12月21日已自該二公司退保,故此二標的不予執行;另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為啟匯電機有限公司(龍潭廠),登記址為桃園市,而債權人聲請執行仁助營造有限公司薪資債權標的部分,該公司地址為新北市樹林區,皆非本院管轄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