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37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莊凱婷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承育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段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住○○市○區○○路00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麗美  住○○市○區○○路00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永和  住○○市○區○○路00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永和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資料,經查債務人於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資料,其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