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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5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住○○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同上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詹硯郡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若晞即林泳萱
           住苗栗縣○○鄉○○村○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若晞即林泳萱對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頭份分行之存款債權等,經查,該第三人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並依債權人之聲請移轉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