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103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晉愷  住新竹縣○○鎮○○000號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有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且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