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3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杭立強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任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