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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46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同上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謝旻均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旻均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承攬報酬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自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中市、新北市五股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