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46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同上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謝旻均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旻均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承攬報酬債權,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自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中市、新北市五股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