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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23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代 理 人 侯向謙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陳建榮即陳志炫即陳任和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號1
            6樓之24             
債 務 人 陳永軒即陳任和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緹玉即陳任和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板橋區新海里18鄰新海路385 
            巷22弄12號2樓          
債 務 人 陳國正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林書賢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不動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陳國正等戶籍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債務人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